民用房屋住宅确定室内外高差数值的建筑规范依据
住宅择高而居适当提高室内地坪,形成室内外高差设置台阶,一直传承延续并广泛使用且历史悠久,不仅为必要的建筑构造,也为衬托建筑物形象及空间层次,更符合国人礼仪礼法传统文化之习惯,故《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3.0.2款规定住宅设计要使“人、建筑、环境”三要素紧密联系,创造可持续的生态环境,赏心悦目的生活环境,以满足居住生理心理的双重需要,这更符合当今构建和谐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宗旨。
1、国家标准。依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第6.3.3款规定,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依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第3.1.5款规定,建筑物的底层地面标高,宜高出室外地面0.15m,当有生产、使用的特殊要求或建筑物预期有较大沉降量等其他原因时,应增大室内外高差。
按规范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正面词采用“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按上述规范要求住宅室内外高差法定标准至少且不应低于0.25m,且高差值只增不减,且规范标高不能无值或归零,若稍有选择低于本值的,应有非条件不许可之事由。
2、规章文件: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124号关于发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的通知,《规划·建筑·景观》第3章竖向设计3 .1 .4款规定,场地竖向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措施中第1 0项场地设计标高与住宅建筑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宜为0.15 m。
3、通常要求:按建筑标高设计通常相关要求,针对排水相关规范,规定建筑标高要避免室外雨水流入建筑物内,并引导室外雨水顺利排除。(1)当建筑无进车道时,室内外高差的幅度可稍增大,一般要求室内地平高于室外整平地面标高0.45~0.60m,允许在0.3~0.9m的范围内变动。(2)道路中心标高一般应比建筑的室内地坪低0.25~0.30m以上。
4、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3条、第52条、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16条、第19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自2015年6月12日起施行第25条等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按照先强制性标准,后推荐性标准,再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之原则,室内外高差应在0.3~0.9m的范围内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