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数名九江市民反映,在办理个人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时,九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要收回购房及契税发票才能受理。市民质疑,九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此举有依据吗?
对此,九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表示,根据相关法规条文规定,该部门要求收回办证人的购房及契税发票原件的行为,系依法行政,并不存在违法行为。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以及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均应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提供。因此,在办证中,相关购房税费缴纳凭证等申请材料原件,必须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回,否则,该机构无法提供查询、复制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