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陈师傅 2026年02月17日 阅读 (5)

前几天市长热线转办投诉件,内容是一小区居民把住宅室内非主体和承重结构拆除,调整室内布局,隔成若干个小房间,邻居投诉称违反规划、影响安全,交办了几个单位都答复说不属于自己业务。最后领导安排城管部门调查处理。房屋内部装修到底属于哪个部门监管,因不了解各单位的“三定方案”或“权责清单”,我们先梳理法律上的规定。

一、业主有装修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272条、279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

二、业主装修应履行的义务。包括需报备的、报批的和禁止的装修行为三种:

一是需报备的装修行为。主要规定在《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

《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52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部110号令)的相关规定。第13条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第35条规定,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需报批的装修行为。《建筑工程质理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139号令)规定了室内装修需批准或按批准执行的行为。

《建筑工程质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第4条规定了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15条规定了行为,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69条规定了罚则,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6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4种行为需经主管部门批准: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其中第1、2项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第11条规定,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第20条规定了罚则,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200元以下罚款。

三是禁止性装修行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了禁止性行为及罚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5条规定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5种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38条规定了罚则,明确了处罚的主体。第38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第五条的禁止性行为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住宅室内装修涉及住房发展中心、住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城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燃气、供暖等部门监管。综合分析,法定的主要监管部门或牵头部门,应当是住房发展中心(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个人观点,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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