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反映的问题:
2012年12月,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第二高级中学作为中间人,组织本校教师购买位于迎新街东段(801)路南的东城天下小区的商品房,承建房屋的一方为邢台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房价比其他楼盘的价格稍低,所以购买者多,房屋数量少。于是,沙河市第二高级中学的李永华等校长便组织欲购房屋的教师在校内进行以抽签的方式决定最终的购买人选,并要求购房者在有限的时间内交付购房的首付款,收款的地点在沙河市第二高级中学,收款方为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欲购房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都如数付款,并收到了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收款证明,但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
江泰公司承诺:在2014年的年底交房,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时至今日,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动工建房,江泰公司辩解说:“之所以到现在也没能建起房屋,原因在于:还未经政府批准获得承建教师预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个别购房者去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售楼处(东城天下),要求退还已付的购房款,但遭到拒绝,之后便大门紧闭,工作人员不知去向。法律明文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屋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
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取得上述3证的情况下,就勾结沙河市第二高级中学的校领导,隐瞒事实,欺骗教师对学校的信任;利用购者多房屋少的优势,逼迫购房者在短时间内向江泰公司交付购房款。属于欺诈行为,有变相违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嫌。 请严查此事件中的违法人员,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邢台市建设局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的回复:
我局接到贵办转来该投诉件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并安排专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2015年4月8日转交沙河市住建局处理。4月14日沙河市住建局将处理结果反馈至我局,具体答复如下:
经调查了解,2012年12月,沙河市第二高中成立购房小组,作为组织者团购东城天下住宅楼,而该楼不具备预售条件,沙河市住建局房产管理部门派人进行了制止,并张贴公告,着重说明了该项目不具备预售条件,购房权益不受保护。二高团购小组置沙河市住建局公告而不顾,以集体名义同开发企业签订了团购协议,并在二高校内组织收取了购房款。
由于该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致使项目一拖再拖,老师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行了群访、上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经调查了解,鉴于该项目开工日期难以确定,建议进行退款,并责成开发企业按同期贷款退还本息,二高团购小组以不能代表全体购房老师意见为由,进行了推诿,致使矛盾进一步升级。经沙河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希望二高购房小组以集体名义行使权利,也督促开发商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合理、公正、尽快地处理这一问题。目前,该信访案件由沙河市市政府城镇办牵头,已协调二高和开发商达成相关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尽快退还团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