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同志:
渝土房信箱[2015]981号转来“为什么我市商品房产权是50年而不是70年呢?”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并按用途确定: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因此,我市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与国家规定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并不矛盾,符合国家上位法的规定。其理由:一是房屋的使用寿命一般都在五十年,土地使用期届满,房屋残值所剩也不多;二是我市多数房地产开发以商业与住宅混合类型为主,处置时商业与住宅因出现在一栋建筑中,若两种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差太大,会影响市场评估价值。三是考虑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按照五十年进行界定,符合《物权法》立法本意,因《物权法》规定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自动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