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招标项目清单中有钢筋混凝土拆除子目,项目特征中运距描述由承包人在场外自行处理,同时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中承包人也明确了钢筋混凝土等垃圾由承包人在场外自行处理。但发包人提出钢筋属于发包人的财产,应归属发包人,请问如何处理?
关键词:拆除工程
对于钢筋混凝土拆除工程,拆除后的钢筋归谁所有,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拆除下来的钢筋归发包人所有,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但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拆除后钢筋的所有权,那么按照一般习惯,是否能默认该拆除的部分钢筋归承包人所有呢?
本案中招标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中运距描述由承包人在场外自行处理,同时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也提到拆除的钢筋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关于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的项目特征仅包含构件名称、拆除构件的厚度或规格尺寸以及构件表面的附着物种类。工作内容包含拆除、控制扬尘、清理以及建渣场内外运输。无论是项目特征还是工作内容中都没有提到拆除钢筋的回收,所以笔者认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规范的规则,所谓的建筑垃圾应该由承包人负责清运处理,承包人没有义务对拆除的混凝土梁进行彻底的粉碎后将钢筋抽离,再归还给发包人所有,这是不现实的。

这里涉及到一个民法理论,如果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其要钢筋的所有权,那么就存在着发包人的抛弃意识。抛弃指的是权利人不再将其物权转移他人,而是将物权归于消灭。一旦所有人作出将物品抛弃的意思表示,立刻就会发生抛弃的法律效力,所有人会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物品成为无主财产,占有人就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所以笔者认为在承揽合同中,尤其是拆除工程的承揽合同中,只要甲方没有特别声明需要将钢筋拆除后归还甲方所有,那么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甲方就已经作出将未来拆除后的钢筋按照垃圾处理抛弃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作出后甲方就丧失对钢筋的所有权,此后承包人如何处分都与发包人无关。
另外,也可以从一般的习惯进行解释,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如果想要获得钢筋,那么对于将钢筋从钢筋混凝土构件中粉碎抽离的费用应该由发包人额外支付给承包人,只有支付了该部分费用,才能认为发包人可以取得该部分钢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