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陈师傅 2026年07月19日 阅读 (4)

近日,清湖法庭审理一起因土地互换纠纷案件。

原、被告是同村村民,因宋某所建的新屋没有道路通行,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宋某用所建新屋后面的水田与江某玉位于宋某新屋前面的土地进行兑换,并签订了协议。双方兑换后,江某玉即在兑换的水田上进行耕作,并收取了宋某给予的8000元橘红苗补偿款,宋某也在已兑换的土地上修建了一条道路用于家人的出行。事后,江某玉突然反悔,不再同意兑换土地,并叫当时签订协议的中间人交还原先收取的8000元橘红苗补偿款,单方毁坏宋某所修建的唯一出入家门的道路,致使宋某通行困难。双方发生纠纷后,经本村村委会、镇司法所、综治办等部门处理未果。

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宋某与江某玉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推知,本案中江某玉对于土地兑换是知情且同意的,江某玉签订案涉土地兑换协议时已征得江某玉儿子同意,江某玉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因此,案涉土地兑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兑换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由土地兑换协议合法有效可知,宋某对该案涉土地拥有使用权,宋某在案涉土地上所修的道路,亦不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的标准,且该道路系用于居民日常生活的通行。江某玉携带工具故意毁坏宋某修建的道路,构成侵权,侵害了宋某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宋某与江某玉签订的土地兑换协议有效;二、江某玉应停止侵权、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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