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光 环 境
7.1 光 环 境
7.1.1 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7.1.1 居住建筑的功能房间包括卧室、起居室、书房、厨房和卫生间。对于公共建筑,除走廊、核心筒、卫生间、电梯间、机房等,其余的为功能房间。建筑采光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规定的采光等级进行验算。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其采光窗洞口面积和采光有效进深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进行估算。建筑采光的评价指标为采光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可利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提供的图表法确定标准规定的平均采光系数或窗地面积比,对于大型公共建筑,由于体形复杂,窗户的形式和位置各异,计算工作量大,当需要对其进行采光分析时,可使用软件来计算完成。
7.1.2 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且应进行采光计算。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7.1.3 有效采光窗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面采光时,民用建筑采光口离地面高度0.75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的挑檐、装饰板、防火通道及阳台等外部遮挡物在采光计算时,应按实际遮挡参与计算。▼ 展开条文说明7.1.3 采光系数标准值在规定条件下与窗地面积比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在计算窗地面积比时,窗洞口面积应为其有效面积。1 因为采光标准规定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和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是指参考平面上的平均值,民用建筑规定的参考平面为距地0.75m的平面,所以采光口离地面高度0.75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2 影响采光系数的因素很多,除了窗洞口面积以外,室内饰面材料的反射系数、窗的透光材料和窗结构以及建筑物自身的外部遮挡物挑檐、装饰板、防火通道及阳台等都会对采光系数产生重要影响,在进行采光计算时都应包括在内。
表7.1.4 各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