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实惠便捷,是时下热门的购物方式
而消费者在网购时一是挑品牌
(知名品牌,质量有保障)
二是看商品销量如何
(大家都买的,品质应该不错)
长沙森雪公司牢牢get了消费者的购物心理
在经营中蹭热度、刷销量
获取市场竞争优势
最终也因此付出了代价!
基本案情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117525号“

”、4044548号“

”、第6860453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核定使用类别均包含了“抽水马桶”。上述商标经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
长沙森雪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某高端卫浴店铺”销售“九牧王”马桶,其中一个商品销售链接显示“已拼5万件”,另一链接显示“已拼5017件”。

九牧公司遂以长沙森雪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数十万元。其理由是,被告所销售马桶中“九牧王”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九牧”相似,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拼多多平台上虚构交易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答辩
1.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系从“闲鱼”平台购入,在“闲鱼”平台购入记录显示,其下单的商品标题就存在“九牧”、“九牧王”标识。
2.其拼多多店铺的成交数量与实际不符,其中5万多件系通过刷单获取,且实际成交的部分存在退款、换单的情况。
3.销售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不构成近似,不属于商标侵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商标中文字部分

被告销售产品中的标识
法院判决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被告构成商标权侵权。将被控侵权标识“九牧王”与九牧公司前述注册商标进行整体比对,被控侵权商标“九牧王”完整包含了九牧公司前述注册商标中发挥核心识别作用的“九牧”二字,与其构成近似,易使一般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原、被告均销售马桶,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具有竞争关系,被告在对其产品进行网络销售时进行刷单,虚增交易数量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000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驳回上诉。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具有竞争关系,被告在对其产品进行网络销售时进行刷单,虚增交易数量,会使得消费者对其产品品质产生误解,从作出错误的购物选择。该行为既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会损害原告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此外,本案被告从二手商品交易平台进货并作为新货进行销售,本身不具有善意性,其合法来源抗辩不应得到支持,所以需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