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费合同中用废止的收费标准收费要执行吗

陈师傅 2026年05月24日 阅读 (6)

记者近日从市住房局官网获悉,市发改委和市住房局联合下发《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不高于成交价格的0.5%计收。此举意味着以往市民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按固定比例交纳的中介费开始松动,情况允许时还可以和中介协商议价。

通知规定,今后哈市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屋租赁和房屋买卖代理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房屋租赁代理费按不高于半月成交租金一次性收取。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不高于成交价格的0.5%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通知还明确了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另外,通知要求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同时,自此通知之日起,原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哈价联发〔2007〕8号)废止。

此前哈尔滨市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则按一宗房产成交额0.5-1.5%计收,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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