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62-2014,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9、4.1.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 术 语
2.0.1 旅馆 hotel通常由客房部分、公共部分、辅助部分组成,为客人提供住宿及餐饮、会议、健身和娱乐等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公共建筑。也称为酒店、饭店、宾馆、度假村。旅馆建筑类型按经营特点分为商务旅馆、度假旅馆、会议旅馆、公寓式旅馆等。2.0.2 商务旅馆 business hotel主要为从事商务活动的客人提供住宿和相关服务的旅馆建筑。2.0.3 度假旅馆 resort主要为度假游客提供住宿和相关服务的旅馆建筑。2.0.4 公寓式旅馆 apartment hotel客房内附设有厨房或操作间、卫生间、储藏空间,适合客人较长时间居住的旅馆建筑。2.0.5 客房部分 guestroom areas旅馆建筑内为客人提供住宿及配套服务的空间或场所。2.0.6 公共部分 public areas旅馆建筑内为客人提供接待、餐饮、会议、健身、娱乐等服务的公共空间或场所。2.0.7 辅助部分 service areas旅馆建筑内为客人住宿、活动相配套的辅助空间或场所。通常指旅馆建筑服务人员工作、休息、生活的非公共空间或场所。
3 选址、基地和总平面3.1 选 址
3.1.2 旅馆建筑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择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有利、排水通畅、有日照条件且采光通风较好、环境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2 不应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的区域内,且应远离污染源和储存易燃、易爆物的场所;3 宜选择交通便利、附近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3.1.3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旅馆建筑的选址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3.2 基 地

3.2.1 旅馆建筑的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
道路或公路,或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或公路相连接。位于特殊地理环境中的旅馆建筑,应设置水路或航路等其他交通方式。3.2.2 当旅馆建筑设有200间(套)以上客房时,其基地的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城乡交通规划的要求。
3.3 总 平 面

3.3.2 功能分区合理,是总平面布置的一项基本原则。旅馆建筑除了要处理好客人、团体客人、内部员工等不同的人流以及团体大巴、汽车、出租车等各类车流,由于旅馆建筑还有大量的货运,因此要求在总平面内处理好内部人流、车流的关系,功能分区明确,互不干扰。
3.3.3 当旅馆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同一建筑内时,应满足旅馆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旅馆建筑部分应单独分区,客人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宜独立设置;2 旅馆建筑部分宜集中设置;3 从属于旅馆建筑但同时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建筑本身的使用功能。3.3.4 本条是指建筑内的一些公共功能如多功能厅的歌舞、卡拉OK等活动过程中会产生噪声和废气,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总体环境质量。
3.3.5 旅馆建筑的交通应合理组织,保证流线清晰,避免人流、货流、车流相互干扰,并应满足消防疏散要求。3.3.6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宜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3.3.7 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的主要人流出入口附近宜设置专用的出租车排队候客车道或候客车位,且不宜占用城市道路或公路,避免影响公共交通。3.3.8 目前我国大中城市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停车难的问题非常突出,尤其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地问题亟待解决。无论何种旅馆建筑,在基地中必须考虑汽车停放场地。考虑到非机动车的使用趋势是越来越少,可按当地的实际情况及使用需求酌情考虑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为满足旅馆接待旅游团体客人的要求,停车场应考虑一定数量的大客车停车位,大客车车位可按《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中规定的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换算成小汽车车位数量。停车场的设置需根据旅馆建筑的规模、类型、用地位置、交通状况等内容确定。经调查北京、上海、江苏、陕西、昆明、南昌等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规划部门对停车指标要求,发现各地要求不尽相同,故此条条文要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一些用地紧张的大中城市,为节约用地,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3.3.9 旅馆建筑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绿化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绿地面积的指标应符合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2 栽种的树种应根据当地气候、土壤和净化空气的能力等条件确定;3 室外停车场宜采取结合绿化的遮阳措施;4 度假旅馆建筑室外活动场地宜结合绿化做好景观设计。
4 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

4.1.1 旅馆建筑应根据其等级、类型、规模
、服务特点、经营管理要求以及当地气候、旅馆建筑周边环境和相关设施情况,设置客房部分、公共部分及辅助部分。4.1.2 旅馆建筑空间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相适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内外交通联系方便、各种流线组织良好,保证客房及公共部分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4.1.6 客房部分与公共部分、辅助部分宜分区设置。`4.1.7 旅馆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有明显的导向标识,并应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2 应满足机动车上、下客的需求,并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3 出入口上方宜设雨篷,多雨雪地区的出入口上方应设雨篷,地面应防滑;4 一级、二级、三级旅馆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四级、五级旅馆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4.1.8 锅炉房、制冷机房、水泵房、冷却塔等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4.1.9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4.1.10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变配电室等有严格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变配电室等房间有严格的安全运营环境要求。水能传导电,如果有水房间在其直接上层难免产生隐患,因此,设计时应避免将有水房间布置在其上方。有的设计采用降板同层排水或双层楼板但夹层中人员无法进入并没有排水处理渠道的,也是不可取的。本条文确定为强制性条文。)4.1.11 电梯及电梯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四级、五级旅馆建筑2层宜设乘客电梯,3层及3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一级、二级、三级旅馆建筑3层宜设乘客电梯,4层及4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2 乘客电梯的台数、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3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有明确的导向标识,并应能便捷抵达;4 客房部分宜至少设置两部乘客电梯,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公共部分宜设置自动扶梯或专用乘客电梯。5 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且四级、五级旅馆建筑应设服务电梯;6 电梯厅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且当客房与电梯厅正对面布置时,电梯厅的深度不应包括客房与电梯厅之间的走道宽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旅客对旅馆舒适度的需求也相对提高,因旅客大多数都带有行李,因此对乘客电梯及电梯厅的设置进行相应调整,特作此条规定。旅客电梯数量配置一般可按以下标准:一级、二级旅馆每(120~140)间客房配置一台电梯,三级每(100~120)间客房配置一台电梯,四级每(70~100)间客房配置一台电梯,五级每70间客房配置一台电梯。)4.1.12 旅馆建筑的材料选择和构造设计,应满足使用的安全性和维护、清洁的便利性。4.1.13中庭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
4.2 客房部分



4.2.1 客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宜设置在无外窗的建筑空间内;2 客房、会客厅不宜与电梯井道贴邻布置;3 多床客房间内床位数不宜多于4床;4 客房内应设有壁柜或挂衣空间。(客房一般不宜设在地下室及其他无窗的建筑空间内,如在特殊情况下设置,则必须设有机械通风,并应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4.2.2 无障碍客房应设置在距离室外安全出口最近的客房楼层,并应设在该楼层进出便捷的位置。(无障碍客房应设置在距离室外安全区域最近的楼层,通常为客房层的最低层。而房间位置在该楼层中应设置在便于轮椅进出、交通路线最短的地方。具体设计中,无障碍客房设计在可能条件下可采取连通房的形式,便于陪护;且应关注盲人、聋哑人等其他残疾人士的需要。)4.2.3 公寓式旅馆建筑客房中的卧室及采用燃气的厨房或操作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2.4 客房净面积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注:客房净面积是指除客房阳台、卫生间和门内出入口小走道(门廊)以外的房间内面积(公寓式旅馆建筑的客房除外)。4.2.5 客房附设卫生间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注:2件指大便器、洗面盆,3件指大便器、洗面盆、浴盆或淋浴间(开放式卫生间除外)。4.2.6 不附设卫生间的客房,应设置集中的公共卫生间和浴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注:1 上述设施大便器男女比例宜按2:3设置,若男女比例有变化需做相应调整;其余按男女1:1比例配置。2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规定,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或厕位和洗面盆。
2 公共卫生间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客房门相对;3 与盥洗室分设的厕所应至少设一个洗面盆。



4.2.7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不宜向室内公共走道设置可开启的窗户,客房附设的卫生间不应向室内公共走道设置窗户。4.2.8 上下楼层直通的管道井,不宜在客房附设的卫生间内开设检修门。4.2.9客房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0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m2面积的净高不低于2.40m;3 卫生间净高不应低于2.20m;4 客房层公共走道及客房内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10m。(大多数四、五级旅馆要求客房净高不低于2.80m,客房内走道及公共走道、卫生间净高均不低于2.30m~2.40m。)4.2.10客房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客房入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门洞净高不应低于2.00m;2 客房入口门宜设安全防范设施;3 客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0.70m,净高不应低于2.10m;无障碍客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4.2.11客房部分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30m,双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40m;2 客房内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10m;3 无障碍客房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50m;4 对于公寓式旅馆建筑,公共走道、套内入户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一般而言,两侧布置客房时,走道净宽应保证1.50m~1.80m,最窄处不得小于1.40m;单侧布置客房时,走道净宽应保证1.40m~1.60m,最窄处不得小于1.30m实际工程中,大多数四、五级旅馆客房公共走道实际净宽1.70m~1.80m。)4.2.12 度假旅馆建筑客房宜设阳台。相邻客房之间、客房与公共部分之间的阳台应分隔,且应避免视线干扰。(安全性及私密性)4.2.13客房层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根据管理要求每层或隔层设置;2 宜邻近服务电梯;3 宜设服务人员工作间、贮藏间或开水间,且贮藏间应设置服务手推车停放及操作空间;4 客房层宜设污衣井道,污衣井道或污衣井道前室的出入口应设乙级防火门;5 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应设工作消毒间;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6 工作消毒间应设有效的排气措施,且蒸汽或异味不应窜入客房;7 客房层应设置服务人员卫生间;8 当服务通道有高差时,宜设置坡度不大于1:8的坡道。
(服务用房一般包括消毒、棉织品及清洁用品储藏、待洗品室放置、服务手推车停放等功能,并可根据需要设置污衣井。贮藏间应可按12~18间客房一辆服务手推车预留停放及操作空间。污衣井道是指设在每个楼层服务区内的用来传递换洗污衣、被单、床单等物品的专用竖井,在各层井道洞口或附近设乙级防火门。专用竖井还应设自动控制装置,同时仅允许一个楼层开启,以防衣物堵塞。)
4.3 公共部分





4.3.6 旅馆建筑公共部分的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卫生间应设前室,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男女卫生间应分设前室;2 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卫生间的厕位隔间门宜向内开启,厕位隔间宽度不宜小于0.90m,深度不宜小于1.55m;3 公共部分卫生间洁具数量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注:1 本表假定男、女各为50%,当性别比例不同时应进行调整。2 门厅和餐厅兼顾使用时,洁具数量可按餐厅配置,不必叠加。3 四、五级旅馆建筑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增加。4 洗面盆、清洁池数量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配置。5 商业、娱乐加健身的卫生设施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配置。
(旅馆卫生间设前室主要考虑遮挡视线;三级至五级的旅馆公共部分的卫生间具有补妆的功能,因此应设前室,并有相应照明条件。附近应设清洁小间。四级、五级旅馆卫生间洁具多数是豪华型,尺寸较大,空间太小,人员进出不便,因此,在进深方向比通则规定放大。高等级旅馆内,独立设置的无障碍卫生间可兼作母子或父女使用的无性别卫生间。)
4.4 辅助部分
4.4.1 辅助部分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与旅客出入口分开设置;2 出入口数量和位置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规模、布局和周边条件设置,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应设独立的辅助部分出入口,且职工与货物出入口宜分设;三级及以下旅馆建筑宜设辅助部分出入口;3 应靠近库房、厨房、后勤服务用房和职工办公、休息用房及服务电梯,并应与外部交通联系方便,易于停车、回车和装卸货物;4 出入口附近宜设有装卸货停车位、装卸货平台、干湿垃圾储存间、后勤通道及货用电梯,并宜留有临时停车位;5 出入口内外流线应合理并应避免“客”“服”交叉,“洁”“污”混杂及噪声干扰。4.4.2 厨房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中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厨房的面积和平面布置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餐厅类型、使用服务要求设置,并应与餐厅的面积相匹配;三级至五级旅馆建筑的厨房应按其工艺流程划分加工、制作、备餐、洗碗、冷荤及二次更衣区域、厨工服务用房、主副食库等,并宜设食品化验室;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的厨房可简化或仅设备餐间;2 厨房的位置应与餐厅联系方便,并应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餐厅及其他公共部分和客房部分造成干扰;设有多个餐厅时,宜集中设置主厨房,并宜与相应的服务电梯、食梯或通道联系;3 厨房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加工流程,避免往返交错,并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防止生食与熟食混杂等情况发生;厨房进、出餐厅的门宜分开设置,并宜采用带有玻璃的单向开启门,开启方向应同流线方向一致;4 厨房的库房宜分为主食库、副食库、冷藏库、保鲜库和酒库等。
(旅馆的厨房与餐厅的面积比应合理,据实际调研的结果统计,影响“餐厨比”的因素较复杂,一般与旅馆的规模、类型、区位有关:地理位置偏僻或交通不便的旅游旅馆及度假村由于储存和用餐的需求多,故厨房的面积会相对大些,餐厨比一般为1:1.5;商务三级以上旅馆餐厨比主要取决于宴会厅和多功能厅设置的多少,可为1:0.7~1.2;一、二级(或快捷)旅馆的餐厨比难以确定一个固定的值,仅提供早餐和住宿时,厨房可为简单的备餐间;以上调研的旅馆统计仅作为设计参考。)4.4.3 旅馆建筑宜设置洗衣房或急件洗涤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洗衣房的面积应按洗作内容、服务范围及设备能力确定;2 洗衣房的平面布置应分设污衣入口、污衣区、洁衣区、洁衣出口,并宜设污衣井道;洗衣房应靠近服务电梯、污衣井道,并应避开主要客流路线;3 污衣井道或污衣井道前室的出入口,应设乙级防火门。4.4.4 备品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备品库房应包括家具、器皿、纺织品、日用品、消耗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库房;2 库房的位置应与被服务功能区及服务电梯联系便捷,并应满足收运、储存、发放等管理工作的安全与方便要求;3 库房走道和门的宽度应满足物品通行要求,地面应能承受重物荷载。4.4.5 垃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旅馆建筑应设集中垃圾间,位置宜靠近卸货平台或辅助部分的货物出入口,并应采取通风、除湿、防蚊蝇等措施;2 垃圾应分类,并应按干、湿分设垃圾间,且湿垃圾宜采用专用冷藏间或专用湿垃圾处理设备。4.4.6 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旅馆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给水排水、空调、冷冻、锅炉、热力、燃气、备用发电、变配电、网络、电话、消防控制室及安全防范中心等设备用房,小型旅馆建筑可优先考虑利用旅馆建筑附近已建成的相关设施;2 设备用房的位置宜接近服务负荷中心,应运行安全、管理和维修方便,其噪声和震动不应对公共部分和客房部分造成干扰;3 设备用房应有或预留安装和检修大型设备的水平通道和垂直通道。4.4.7 职工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旅馆建筑宜设置管理办公室、职工食堂、更衣室、浴室、卫生间以及职工自行车存放间等用房;2 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宜设置职工理发室、医务室、休息室、娱乐室和培训室等用房。
(当旅馆设有职工食堂时,餐厅的面积宜按职工白班人数×60%×0.9m2~1.1m2/座估算;餐厨比宜为2~1:1;职工更衣区的面积宜按职工总人数×0.7m2/人估算;职工洗浴、卫生间的面积宜按职工总人数(男)×0.12~0.25m2/人和(女)×0.16m2~0.3m2/人估算,男女分开设置。)4.4.8 旅馆建筑停车场、库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规模、条件及需求设置相应数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2 旅馆建筑的货运专用出入口设于地下车库内时,地下车库货运通道和货运区域的净高不宜低于2.80m;3 旅馆建筑停车库宜设置通往公共部分的公共通道或电梯。
5 室内环境
5.1 采光、通风
5.1.1 旅馆建筑室内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客房宜有直接采光,走道、楼梯间、公共卫生间宜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5.2 隔 声
5.2.2 客房附设卫生间的排水管道不宜安装在与客房相邻的隔墙上,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5.2.3 当电梯井道贴邻客房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5.2.4 客房内房间的分隔墙应到结构板底。5.2.5 相邻房间的电器插座应错位布置,不应贯通。5.2.6 相邻房间的壁柜之间应设置满足隔声要求的隔墙。(隔声量应≥40(dB))
5.3 防潮与防水
5.3.1 厨房、卫生间、盥洗室、浴室、游泳池、水疗室等与相邻房间的隔墙、顶棚应采取防潮或防水措施。5.3.2 厨房、卫生间、盥洗室、浴室、游泳池、水疗室等与其下层房间的楼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4 室内空气质量
5.4.1 旅馆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5.4.2 旅馆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6 建筑设备6.1 给水排水
6.1.1 旅馆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的用水水质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对生活饮用水供水水源总硬度有要求时,应根据水源总硬度情况进行整个室内给水系统的水质软化;2 经软化后的水硬度不满足厨房洗碗机、玻璃器皿洗涤机、制冰块机、洗衣房洗衣设备对给水的总硬度的要求时,应进行二次软化。6.1.2 旅馆建筑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建筑内功能的划分和当地供水部门的水量计费分类等因素,设置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并应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2 旅馆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1)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注:1 一级旅馆建筑用水量含公共淋浴间、洗衣间及公共卫生间用水;二级旅馆建筑用水量除一级旅馆建筑用水量外,还含客房卫生间用水。2 三至五级旅馆建筑用水量含公共部分的公共卫生间用水。3 表中数值不包括职工用水。4 二级旅馆建筑客房卫生间可取上限值,缺水地区宜取下限值。2)厨房、洗衣房、理发室、游泳池、洗浴中心、室内水景、汽车冲洗及职工等用水定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执行。3 给水设计应有可靠的水源和供水管道系统,当仅有一路城市引入管或供水不满足设计秒流量或压力要求时,应设置生活贮水池或加压供水设备;4 一级至三级旅馆建筑客房卫生间用水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超过0.15MPa;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卫生间选用特殊卫生器具时,其配水点静水压不宜低于0.2MPa;5 二次加压给水的水泵房和水池间应为独立的房间,并应环境良好、便于维修和管理,不应与客房和需要安静的房间毗邻;水泵房及设备应采取消声和减振措施;高层建筑的加压给水泵出水管应采取消除水锤措施;6 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建筑物内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和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的规定;7 设有直饮水系统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的规定;8 设有游泳池及洗浴中心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和《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60的规定;9 客房、洗浴中心、厨房、洗衣房等供水管网应各自分开设置,并应分设水表计量,高级套房宜设独立的管道系统;10 采用非饮用水作为冲厕、冲洗、汽车与地面及绿化浇洒等用水时,其水质应满足用水对象的要求,其管道应有明显的标志,且不得与饮用水管道相连接。6.1.3 旅馆建筑应设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客房最高日生活热水用水量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注:厨房、洗衣房、理发室、洗浴中心和职工等热水用水定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确定。2 生活热水系统的划分应与生活给水系统相一致;三级至五级旅馆建筑应设全日制集中热水供应;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宜设定时制集中热水供应或局部分散热水供应;3 热源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规定;4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配水点冷水、热水压力平衡,应设干、立管或干、立、支管循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相关规定;5 热水配水点供水温度不应低于50℃,一级至三级旅馆建筑用水点热水出水时间不应大于10s,四级、五级旅馆建筑用水点热水出水时间不应大于5s;
(根据实测资料结果证实,热水温度在35℃~49℃之间是军团菌滋生的最佳温度,军团菌极易对人体肺部有严重的损害。为保护使用热水人的安全,规定了最不利配水点热水的供水温度不低于50℃)6 冷水给水未按第6.1.1条第1款进行软化时,应根据冷水水质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进行水质软化或阻垢缓蚀处理。6.1.4 旅馆建筑饮水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级至三级旅馆建筑宜设开水供应装置;2 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除应设开水装置外,还宜设管道直饮水供应装置。6.1.5 三级至五级旅馆建筑宜设洗浴、洗涤等优质废水净化回用系统,回用中水可用于冲洗地面和绿化等。6.1.6 旅馆建筑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五级旅馆建筑客房卫生间排水宜设分流系统,其他旅馆建筑应根据洗浴废水的回收方案选择合流或分流系统;2 厨房排水应为独立排水系统,并应对油脂进行回收及处理;3 客房卫生间排水系统宜采用通气立管排水系统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6.1.7 旅馆建筑雨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屋面雨水应设独立管道系统排除;2 高层及超高层旅馆建筑的屋面雨水排水管接入室外雨水检查井时应采取消能措施。
6.1.8 旅馆建筑屋面雨水和硬化地面的雨水宜进行控制与利用。当进行收集回用时,宜用于绿化、冷却塔补水等。雨水控制及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6.1.9 高层旅馆建筑的厨房内宜设置厨房专用灭火装置,当设有厨房垃圾道、污衣井道时,井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6.2 暖通空调
6.2.1 当利用城市热网供热时,在热网检修期或过渡季节,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应设置备用热源,二、三级旅馆建筑宜设置备用热源。6.2.2 旅馆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生活用热源,宜整体协调,统一考虑。6.2.3 空调制冷运行时间较长的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宜对空调废热进行回收利用。6.2.4 太阳能资源充沛的地区,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6.2.5 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6.2.6 旅馆建筑室内暖通空调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6.2.7 旅馆建筑供暖及空调系统热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优先采用市政热网或区域热网供热;2 不具备市政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可采用自备锅炉房供热或其他方式供热。锅炉房的燃料应结合当地的燃料供应情况确定,并宜采用燃气;3 宜利用废热或可再生能源。6.2.8 旅馆建筑空调系统的冷源设备或系统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1 对一级、二级旅馆建筑的空调系统,当仅提供制冷时,宜采用分散式独立冷源设备;2 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的空调系统宜设置集中冷源系统。6.2.9 集中冷源系统的设置,应满足旅馆建筑部分负荷工况的调节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冷水机组直接供冷时,宜采用大小搭配的设置方式;2 当地电费政策支持时,可采用冰蓄冷或水蓄冷系统;3 制冷机房的总制冷量应根据空调系统的综合最大冷负荷确定。6.2.10 采用冰蓄冷系统时,宜设置基载冷水机组。6.2.11 集中空调水系统应采用变水量系统。6.2.12 旅馆建筑房间和公共区域空调系统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1 面积或空间较大的公共区域,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2 客房或面积较小的区域,宜设置独立控制室温的房间空调设备。6.2.13 采用全年空调系统供冷和供热的旅馆建筑,冷热水管道制式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或建设需求、当地的气候特点、建筑朝向等因素确定。6.2.14 旅馆建筑供暖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寒地区应设置供暖系统;其他地区可根据冷热负荷的变化和需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冬季供暖+夏季制冷”或者冬、夏空调系统;2 严寒和寒冷地区旅馆建筑的门厅、大堂等高大空间以及室内游泳池人员活动地面等,宜设置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3 供暖系统的热媒应采用热水。6.2.15旅馆建筑内的厨房、洗衣机房、地下库房、客房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大型设备机房等,应设置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厨房排油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其室外排风口宜设置在建筑外的较高处,且不应设置于建筑外立面上;2 洗衣房的洗衣间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的底边,宜高于室外地坪2m以上;3 大型设备机房、地下库房应根据卫生要求和余热量等因素设置通风系统;4 卫生间的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功能房间的排风系统合并设置。6.2.16 旅馆建筑机械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客房卫生间的排风量宜为房间新风量的60%~70%,或换气次数不宜少于6次/h;2 公共卫生间的换气次数不宜少于10次/h。6.2.17 旅馆建筑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厨房排油烟系统的排风管在穿过机房、防火分区等处时,应设置防火阀,其动作温度应为150℃;2 当客房新风以及卫生间排风采用竖向系统时,应在每个水平支管上设置70℃防火阀或设置防止回流措施。6.2.18 旅馆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客房卫生间排风进行热回收时,应采用隔绝式热回收设备,不宜采用转轮式热回收设备;2 公共区域的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宜采取过渡季节利用新风降温的措施。6.2.19 旅馆建筑暖通空调的自动控制与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散热器供暖系统的客房,应设置自力式散热器恒温阀;2 客房空调系统应采取温度自动控制措施;3 集中空调水系统的末端应设置由温度控制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或其他实时变流量调控措施;冷水机组宜设置群控装置。
6.3 电 气
6.3.1 旅馆建筑供电电源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表6.3.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