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建筑单位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款项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依据国办发〔2016〕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八)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方签订合同后,工程款拨付时,人工费部分要拨付到总承包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发放整个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建筑企业给本单位员工发工资,以工资表的形式列为成本,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建筑企业不能以工资表的形式给非本企业人员发人工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这里所说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企业的临时人员分为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和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企业支付给具有雇佣关系临时人员的工资报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有关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并作为计算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基数;企业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只要劳务关系真实、合理,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里需要注意支付给非雇佣的临时工劳务报酬应向对方索取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凭证,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哪些涉税风险?
目前的分包合同比较普遍都会约定由施工企业直接将分包工程款支付给分包队伍或包工头,但也有建筑企业用《工资表》和《用工记录表》为依据来发放农民工工资,这样的处理容易产生税务上的风险。
1. 建筑企业直接以现金发放农民工工资,这种方式比较常见。就因为常见,从而有些地方税务局不认可建筑企业以现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资发放形式,也就意味着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建筑施工企业要承担工地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将增加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如果施工企业不缴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始终存在被税务局稽查罚款的隐患。
3. 现阶段,工程所在地的政府部门都会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代分包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然后,总承包企业将其代发农民工工资从其支付的分包款中进行抵减。这很容易造成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情况发生,也更容易引起经济纠纷。
另一个问题,给包工头支付劳务费,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呢?
包工头在建筑行业中往往是承包劳务,然后聘请农民工从事劳务完成工作。建筑行业中的包工头分为三类:自然人包工头、设立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包工头和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包工头。
那么,包工头有哪些涉税处理?
首先,包工头为自然人的涉税处理
1、由于包工头与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签订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承包合同,提供的专业作业建筑劳务是建筑服务中的增值税应税范围,必须缴纳增值税,包工头分包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法,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包工头”,由其提供的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超过500元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取得发票。
3、在代开发票的环节,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61号文件的规定,“经营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范围,应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其次,设立临时税务登记证和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包工头涉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设立临时税务登记或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包工头,可以在工程劳务所在地代开增值税发票,也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劳务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的名称。
设立临时税务登记或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包工头也可以安装税控机和税控盘,从工程所在税务局购买发票自行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设立临时税务登记或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包工头,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在这种自行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包工头必须登录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所属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按照“经营所得”税目,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