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要交房屋维修基金,这一笔钱是交给政府单位了吗,到底归谁所有呢?”新交房业主提问说。
5月27日,记者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解释条款,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是交给政府的,更不是交给资金管理机构的。一旦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问题需要维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资金进行维修。同时,《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摊。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
1、对2012年2月29日以前已经通过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2、对2012年2月29日以前已经挂牌公示交易的存量房屋,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3、在2012年3月1日以后办理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4、在2012年3月1日以后挂牌公示交易的存量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