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乐山市昶星置业有 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昶星公司与一建公司 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2010年2月26日,双方签订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如下:沙湾区公园一号工程一期1-8# 楼,建筑面积为36,000m²,承办方式:包工包料。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和质量等问 题多次协商仍存分歧,一建公司遂于2013年6月4日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建公司申请进行鉴定,四川标准德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工 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出具了川标德造鉴字第135号《司法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在特别事项说明:夜间施工费,由于夜间施工费属于可竞争性费 用,《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未作约定,鉴定时暂未计算此项费用。如要计算此费用,则按照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夜间施工费费用为257,052.00元。
二、争议焦点
夜间施工费是否计取。
三、承包人一建公司观点
按照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尽管夜间施工 费属于可竞争性费用,但如果承包人不收取该费用,则属于权利放弃。而权利放弃应该明示,即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不收取才视为放弃该权利。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没有约定不支付夜间施工费,则应按定额规定计取该项费用,不需要一建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发生了多少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及冬雨季施工费。故如双方在合同中无特别约定,应计入工程造价。
四、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观点
鉴定报告载明:“夜间施工费属于可竞争性费用,《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 未作约定,鉴定时暂未计算此项费用”。 一建公司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 方对夜间施工费在合同中有约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金额,对一建公司此项主张不予认可。
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观点
夜间施工费属于当事人约定内容,并非强制性费用。案涉合同中并未约定 该项费用,且一建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有该项费用的发生, 一建公司主张夜间施工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六、评析
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该费用并非必然发生。夜间施工不宜计量, 一般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约定取费费率,或在施工过程中签证确认。如合同中并未约定夜间施工增加费、也未在施工过程中办理签证,夜间施工增加费不予计算。
七、风险提示
夜间施工增加费属于不宜计量的措施项目,其计算方式为:夜间施工增加 费=计算基数×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因此,对于夜间施工增加费,承发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明确费率及计取基数。
注:上述案例内容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67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