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相关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676号)和辽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工作通知》(辽价发〔2015〕20号)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阶梯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沈阳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为落实国家、省相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沈阳市物价局于2015年12月印发了《关于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沈价发〔2015〕34号),明确:
家庭人口4人以内的居民用户,年用水量192 吨以内,执行基础水价;192 吨以上至 240吨部分,执行1.5倍基础水价;240吨以上部分,执行3倍基础水价。其中,第一级水量覆盖面达到89.07%,第二级水量覆盖面达到96.41%,涉及第三水量的占3.6%。
沈阳市现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
按以上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现行水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沈阳市居民用水执行以下阶梯价格。家庭人口4人以内的居民用户,年用水量192 吨以内,执行3.3元/吨;192 吨以上至 240吨部分,执行4.48元/吨;240吨以上部分,执行8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