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燃气器具经营销售企业:
现将乌鲁木齐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执法案例(市场篇)通报如下
案例一:水磨沟区华凌市场鑫龙文厨具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案
2023年8月23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华凌市场百货一期区4-17号的水磨沟区华凌市场鑫龙文厨具经销部检查时,发现店内待销的5台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无铭牌标识及CCC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5台不合格的燃气灶具;2.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140元。
案例二: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浩宇厨具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案
2023年8月23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华凌市场C楼负二层G区2-10、12的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浩宇厨具经销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待销的8台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无铭牌标识及CCC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8台不合格的燃气灶具;2.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200元。
案例三:水磨沟区华凌市场金辉腾达酒店用品商行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23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华凌市场百货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立案调查,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实施扣押,罚没款900元整。
案例四:水磨沟区华凌市场金达兴厨具商行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23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检查时发现位于华凌市场百货1期新建7+5号的水磨沟区华凌市场金达兴厨具商行销售的5台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无铭牌标识及ccc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8.21修订)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水磨沟区华凌市场金达兴厨具商行销售的5台燃气灶予以扣押,罚没款726元。
案例五:水磨沟区华凌市场金丽华阳百货商行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23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华凌市场百货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在产品外部也未按规定张贴铭牌标示,用于说明该产品的相关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立案调查;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实施扣押,罚没款560元。
案例六:水磨沟区华凌市场赵宁厨具经销部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28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在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检查时发现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外围东直二排26号水磨沟区华凌市场赵宁厨具经销部销售的2台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无铭牌标识及ccc标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燃气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8.21修订)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扣押2台燃气灶,罚没款266元。
案例七: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兴洁厨具经销部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11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华凌市场兴洁厨具经销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违反产品质量法13条第2款,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没收燃气灶5台(中餐燃气炒菜灶1台,六眼煲仔炉2台,四眼煲仔炉2台),罚款7700元。
案例八:水磨沟区南湖北路海娟日用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19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水磨沟区南湖北路海娟日用百货店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违反产品质量法13条第2款,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没收单灶头4台,双灶头1台,罚款980元。
案例九:水磨沟区宁安二巷荣都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19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水磨沟区宁安二巷荣都百货店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违反产品质量法13条第2款,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没收单灶头3台,双灶头1台,罚款698元。
案例十:沙依巴克区哈密路青草五金建材经销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气软管案
2023年10月25日,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哈密路青草五金建材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有一卷黄色的燃气软管,现场无法提供该软管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购销记录、产品的外包装、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五金建材经销部处没收燃气软管26米,没收违法所得9.3元,罚款货值金额两倍3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沙依巴克区长江路乌鲁本齐市群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10月26日,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长江路乌鲁本齐市群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1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销售的燃气灶具1台,罚款13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沙依巴克区长江路博大酒店用品销售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10月27日,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长江路博大酒店用品销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埃科菲燃气煲仔炉”商用燃气灶具1台,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酒店用品销售店没收违法销售的“埃科菲燃气煲仔炉”商用燃气灶具1台,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沙依巴克区炉院街鑫郝氏家电商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11月2日,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炉院街鑫郝氏家电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3台燃气灶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家电商行罚款56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永发餐具配件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气软管案
2023年11月4日,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仓房沟北路永发餐具配件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店内销售加力牌燃气软管30米,福特斯牌燃气软管5米,康胜源牌燃气软管5米,未知品牌家用软管5米,软管上均未标注制造年份和使用期限,现场无法提供该软管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购销记录、产品的外包装、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餐具配件店罚款1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沙依巴克区长江路中奥厨具销售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11月14日,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长江路中奥厨具销售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5台燃气灶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厨具销售部没收违法销售燃气灶具5台,罚款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沙依巴克区炉院街新疆牛氏兄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11月21日,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3X-J-JX04209),关于新疆牛氏兄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用薏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T-HA38)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牛某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2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