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兰多小镇之前是墓地吗

陈师傅 2026年01月03日 阅读 (5)

8月11日,杭州宋城集团“舞台剧举报事件”在网络上受到广泛关注。有多家媒体报道称,双方纠纷可能涉及宋城集团在杭州萧山区开发的奥兰多小镇产权问题,宋城集团因败诉一直不服。

8月12日,一份“(2014)浙杭民终字第03200号”判决书出现在“浙法公开网”上,该判决正是杭州中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终审判决。

昨天,杭州中院对外发布了《关于休博园公司诉奥兰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后释明》(以下简称《释明》)。

奥兰多小镇项目起纠纷

事件背后,曾经在杭州轰动一时的休博园项目再次被提起。

杭州中院的《释明》显示,2001年4月28日,宋城集团与萧山区政府就整个休博园项目签署总合同,约定萧山区政府提供土地让宋城集团进行开发。2002年6月,宋城集团拿出其中的50余亩景观房产用地与他方合作开发,为此成立项目公司———奥兰多公司。

根据萧山区政府相关纪要,休博园中的景观房产建筑高度平均为6层,其中5层景观房产(住宅)、1层商贸用房;商贸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奥兰多公司除了开发5层景观房产,还为宋城集团代建一层商贸用房,总代建款为2458.5万元。

《释明》中提到,在建设过程中,奥兰多公司开发的景观房产属于“雕花用地”,无相关配套用地。为了配合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奥兰多公司与宋城集团在2008年2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由宋城集团提供旅游综合用地供奥兰多公司配套,奥兰多公司补偿其5600万元。为此,双方补签旅游综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办理转让手续。

《释明》显示,如此一来,由于部分旅游综合用地所有权归属奥兰多公司,宋城集团无法直接对一层商贸房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宋城集团通过子公司杭州世界休闲博览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休博园公司”)与奥兰多公司另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之前的代建费为对价,向奥兰多公司购买该部分商贸用房。

但奥兰多公司迟迟未履行合同,休博园公司起诉到萧山法院,要求奥兰多公司交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

奥兰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该房屋本身并非商品房,奥兰多公司并未就此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合同应属无效,要求驳回休博园公司的全部诉请。

休博园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履行双方原先约定的代建协议、取回代建商铺的形式。

2015年7月21日,杭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休博园公司败诉。

宋城集团终审败诉

昨天,《释明》是这样阐述二审判决理由的。首先是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休博园公司与奥兰多公司为委托代建关系,但是,在后来讼争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全部转让给奥兰多公司、旅游综合用地上的建设主体调整为奥兰多公司的情况下,双方的委托代建关系无从谈起。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案涉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旅游综合用地,不属于商品房,即使进行转让也应当属于普通的房屋买卖,不属于商品房预售或商品房销售。因此,二审判决认为,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属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二审判决认为,案涉商贸用房虽客观位于景观房产用地上,但其法律上的土地使用权系分摊在旅游综合用地中。根据土地出让前萧山区政府的会议纪要,该部分商贸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因此,在休博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萧山区政府就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前提下,休博园公司提出的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等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基于上述理由,二审判决维持了萧山法院驳回休博园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释明》还强调,二审判决对双方的主张均未予支持。判决对休博园的请求以履行条件未完全具备为由予以驳回;同时,对奥兰多公司抗辩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也明确表示不予支持。

而对于土地利用的不规范行为,在没有补办规范的行政手续和补交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确认其合法性,涉诉商贸用房有待进一步处理。

“法院维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的是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我们是为了守住法律的底线。”杭州中院在《释明》中这样说道。

“我们已经充分注意到杭州中院的这份《释明》。”昨晚9点多,记者致电宋城集团执行总裁黄鸿鸣,他这样告诉记者。黄鸿鸣是此次举报事件的“主角”,在8月11日的举报信息中留下过自己的手机号码。他说,8月14日会在宋城集团官网作出回应。据他透露,此案还经历过原审的一审和二审,“《释明》针对的是重审的二审判决,我们会晒出此前的另外三份判决书(包括原审的一审、二审及重审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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