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证和施工许可证一样吗

陈师傅 2026年02月09日 阅读 (5)

案例检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本院认为:虽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6月20日,但是,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并不具备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了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实践中,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当施工单位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不一致时,同样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而不是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本案中,在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均确认开工日期为5月15日的情况下,再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日期确定为开工日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笔者点评:开工日期这一概念由于涉及工期是否逾期,施工方是否违约一项。一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热点和高频争议焦点。其中原因之一在于开工日期的记载主体很多,有施工合同、监理会议纪要、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工作联系单等等、监理日志等等。这些载体往往记载的开工日期各不相同。《建工司法解释(一)》确认的是“实际开工日”原则,即以还原真实的开工日期作为最终法庭审理的依据。《施工许可证》其本质是一项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允许其开工的行政许可。其记载的开工日期是一种相对的法律事实,而监理等各参建单位能够通过视频、照片、书面会签等形式的确认则是一种更有力的客观事实,显然更能反映真实的开工日期。因为涉及承包人实际所用工期的认定,后者显然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保护诚信的一方。故《施工许可证》与各参建方共同通过有效证据确认的开工日期不一致时,一般应当以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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