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红包计入什么科目还报个税吗

陈师傅 2026年08月03日 阅读 (6)

上海总工会微信图

“恭喜发财,红包拿来。”春节长假结束,想必有不少工粉儿在开工的第一天收到红包。

那么,“开工红包”属于工资吗?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因“开工红包”翻脸的劳动纠纷竟然不在少数……

别急,小编这就为大家全方位解读

有关“开工红包”的相关问题!

什么是开工红包?

春节过后,企业重新开工的当天,为讨个工作开门红的彩头,企业主向员工及下属派送的红包,被称为“开工红包”又叫“开工利是”。

一般情况下,“开工红包”金额不大,内装8元、18元等象征吉祥发财数目的纸币。

随着线上支付普及,各公司的“开工红包”形式也越来越多样,既有线下实体红包,也有线上红包,甚至还有最高奖金达1000万元的随机彩票。

“开工红包”属于工资吗?

“开工红包”是否计入工资总额?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小编采访了君悦律师事务所的钱嫣馨律师。

《个人所得税法》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9大类。

钱嫣馨律师表示:“开工红包有没有、数额多少并不固定,看老板心情而定,具有偶然性,属于个人所得中的偶然所得,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是否属于工资范畴,她认为要分类讨论。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若开工红包款项从公司支出,则算是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若开工红包款项是老板自己出的,则属于老板私人馈赠行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据了解,目前确实有公司将“开工红包”归入工资范畴。

“开工红包”引发的若干劳动争议

案例1

“开工红包”能替代加班费吗?

广州市越秀区某酒楼做厨师的王师傅说,虽然春节加班没有加班费,但老板还比较够义气,凡加班的人都会发一封“利是”,有多有少,“我资历比较老了,老板给的也多,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就算作是加班费了”。

法律解读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依法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履行义务将被受到法律制裁。

“开工红包”只能算作老板对员工的一种嘉奖,相当于奖金等福利,可有可无,法不限制。因此,用人单位以发红包(利是)来代替加班费,明显违法。

案例2

跨部门索要“开工红包”,小心违纪

春节后第一天上班,小姗与同事逐层扫楼,收获不小,共讨来20多个“红包”。本是一件皆大欢喜之事。次日,她接到公司人事部的“处罚通知”,称其“跨部门讨‘利是’,触犯公司《员工守则》中有关‘擅离职守’的情形规定,属轻度违纪,给予警告一次,并扣罚50元”。

法律解读

公司按《员工守则》对小姗进行处理,属规则范围。但需要指出的是,“扣罚50元”的规定有悖于法律法规,涉嫌违法。因为,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罚款权。

案例3

讨要“开工红包”“过火”,小心被解雇

在东莞石龙镇西湖信息产业园一公司做保安的李某三人却因为索要红包“过火”结果丢了“饭碗”。李某回忆称,就在被辞退的前天傍晚,他们曾到办公楼内找副总拜年索要红包,他猜,可能就是他们此举引起了工厂高层不满,所以才将他们辞退。

该公司人事部门一负责人称,据他们了解,李某三人春节期间曾利用春节值班职务之便,向进入工厂办事的供货商、客户强行索要红包,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形象。综合三人的种种表现,公司才作出开除的决定。

法律解读

凡事都要适可而止,讨利是也是如此。李某三人趁人不备纠缠领导索要红包,其行为显然“过火”。作为用人单位有权给予说服教育。

至于这种行为是不是达到可以“开除”的程度,应看看其规章制度来判断。如果该公司没有具体的制度予以明确,又无法证明“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形象”,辞退李某三人显然不合适,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4

约定发放的“红包”,一定要兑现吗?

东莞某公司为鼓励返乡农民工按时返厂上班,保证工厂顺利开工,遂制定了相关制度,明确“凡在工厂春节后开工日准时上班,可凭返乡车票,获得300元的‘开工利是’”。2016年春节,小王没回老家,工厂开工之日,他早早来到车间上班,但当他讨要“开工利是”时,厂长私人给了10元的红包。小王不解,厂长称“你没回家车票,不能享受300元”。

法律解读

“利是”虽是可有可无的福利,但业经规章制度约定,就应遵照执行。该公司对发放“开工利是”做了制度明确,本是件好事,既可避免“用工荒”,也可缓解员工的经济压力,但仍存在缺陷,忽略了没回家过年的员工的感受,容易激发矛盾。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不是具有人性化,关键看它在执行过程中,会不会误伤人。东莞某公司的做法显然误伤了小王等未回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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