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思】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是否仅限自己占有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指的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按照此定义,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求“非法占为己有”,但是,对于“非法占为己有”应该如何界定也是存在着许多争议。有观点认为“非法占为己有”只能解释为“非法占为自己所有”,因为从从语义上看“非法占为己有”的意思是将财物非法归为自己所有,“己有”即自己所有,故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行为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所有的情形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非法占为己有”不仅包括自己所有,也包括自己之外的他人所有。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是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不受侵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不论行为人占为己有还是占为他有,都对本公司的利益造成了侵害。

应该来说,第一种观点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刑法解释应立足于罪刑法定原则,在保护法益的前提下,不超出文字可能含义的扩大解释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如若仅限于单纯的字面解释,很难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将“非法占为己有”中的“己有”扩大解释为“自己、他人所有”,是能包容在法条“己有”逻辑含义之内的。因为无论个人或者他人都有个体的共性,与单位的群体性是不同的。
97刑法明确废除了类推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有着质的不同,扩大解释要求解释所包含的内容与法条本身的字面内容有着共同的属性,只要解释的范围不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范围之内,就是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而且,不论非法将本单位财物占为自己所有还是他人所有,都侵犯了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财产型犯罪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职务侵占罪之所以规定“非法占为己有”,是为了更好的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区分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而不是为了区分是占为己有还是占为他有。例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的财物,打算日后归还,没有占为己有的意图,此时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想归还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情况下,也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永久的破坏了公司对财产享有的权利,理应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处罚。再者,“非法占为己有”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持有或者握有该财物,换言之,只要财物客观上脱离了单位的控制,行为人获得了对该财物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即可。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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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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