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综合体的地下一层为车库,部分设置为超市,其中超市部分的建筑面积㛑4000多平方米,划分为三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该施工图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时提出了一下关于疏散的6个问题。
1、 地下应超市的疏散宽度不足,应为1385.17X0.6x1/100=8.32m,应校核修改(另外两个超市防火分区均不足);
分析:图示防火分区共有四部楼梯间(含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其门洞宽度分别为4个2.0米的门,且其中一部疏散楼梯WLT-29是设备用房防火分区部分的疏散楼梯,不能全部借用给超市,这4个疏散门安装后的净宽度大约在7.4m左右,在去除设备用房防火分区楼梯间智能部分借用疏散宽度,其实际疏散宽度应该在6.7m左右,与规范需要的疏散宽度8.32m还有不小的差距,应打通自动扶梯处的通道,把剪刀楼梯间WLT-28-2纳入到该防火分区去,作为该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这是的疏散宽度基本就满足规范要求了。

2、WLT-29不应作为超市的疏散出口,其距离超市超12.5m,应校核修改;
分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5.17条第4款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商店营业厅,其疏散距离可以按照室内大空间段和室外疏散走道段来解决,营业厅内的直线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设有自喷时不应大于37.5m);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至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米(设有自喷时不应大于12.5米),这两段距离不允许相互借用。
从图中可以看出该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距离楼梯间WLT-29的门的距离为17.6m,不满足规范规定的不大于12.5米的要求,所以该楼梯不能作为该超市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只能是通过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宽度。

3、超市该区域的安全出口门间距不足5m,只能算作一个安全出口,应校核;
分析:根据倪照鹏编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指南第6.4.2条的一点释疑第6.4.2-5的解释,剪刀楼梯间采用封闭楼梯间时,不应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作为两个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由于该超市的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剪刀楼梯间均采用封闭楼梯间,故不能作为两个安全出口,楼梯间WTL-27与WLT-28开设的门FM乙2021之间的间距不足5m,故判定其不满足规范要求。

4、 自动扶梯没有完全分隔,不能满足规范规定的地上地下完全分隔的要求;
分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3.2条规定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且该扶梯是位于地下与地上连接处,应进行地下地上完全的防火分隔。
从图中可以看出该自动扶梯与周边的客梯、楼梯间以及厕所等功能用房均相连,导致地上地下没有完全分隔,地上地下应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防火分区的划分应依据地下建筑的要求来进行划分(从严的原则),这将导致地上商业部分的防火分区太小,故提出其应该在自动扶梯四周进行防火分隔。

5、 超市的疏散距离超37.5m,应校核修改;
分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5.17条第4款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商店营业厅,其疏散距离可以按照室内大空间段和室外疏散走道段来解决,营业厅内的直线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设有自喷时不应大于37.5m)。
从图中测量的距离来看,其最不利点距离疏散门的距离达到39.2米,已经超出规范规定的不超过37.5m的规定,由于设备用房本身的疏散出口就两个,且起重的一步被上面的防火分区借用,另一部楼梯间WLT-1-1与该防火分区共用,其设置的通向设备用房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能作为安全出口门(设备用房已无疏散宽度可借)。

6、 疏散通道上不应设置FDJ7538,应取消;
分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6.4.10条级其条文解释的规定,疏散走道是人员在疏散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通道,且也是人员大量汇集的场所,所以要尽量使人员在疏散走道的行动通畅不受阻。因此,在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卷帘、门等其他设施。故建议取消该处的FDJ75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