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评 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按照服务合同有维修公共设施的责任和义务,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涉案管道堵塞、反水,给李女士造成了损失,物业公司应予赔偿。本案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与李女士已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物业公司赔偿李女士3000元。此外,因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故对于物业费应适当减少。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两个年度物业费的请求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按照年度物业费即2362.11元的15%予以返还,即返还3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