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宝山区月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即联合镇建管中心,在盛桥绿地拆除一处占用绿地私搭雨棚,有效维护了绿地环境。

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处绿地围墙内搭建的金属框架伸缩式雨棚占地约10余平方米,不仅遮挡绿植生长,且人员在雨棚下走动导致草坪植被被破坏。经查,该雨棚系个人搭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队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明确告知其行为违反上述法规规定。在当事人配合下,执法队员对该雨棚进行拆除,同步清理了遗留杂物。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加强对毁绿占绿违法行为执法力度,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群众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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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向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占用绿地面积、补偿措施、地形图、权属人意见、相关用地批文、扩初设计批复等材料。其中,道路拓宽占用绿地的,还应当提供道路红线图、综合管线剖面图。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任限期整改,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