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留言,咨询黑龙江省何时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网友
黑龙江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何时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或公布新的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
官方回复
黑龙江省住建厅
网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您反映的黑龙江省何时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问题,主要涉及增值税、契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政策。我省已分别于2024年11月30日、2025年1月14日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建厅共同研究会商对契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一是关于增值税。目前,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即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我省各城市已此政策执行,不需要通过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进行调整。
二是关于契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四部门于11月30日印发《关于做好住房交易契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落实执行国家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统一按1%税率缴纳契税的优惠政策。新政策降低了购房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是关于土地增值税。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10号公告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省税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已于1月14日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将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调整为1%、1.5%、2%,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政策将减轻纳税人负担事项,缓解自有资金压力,有利于提升服务质效,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