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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高利贷事件最后怎么解决的
为进一步查明借贷事实,泗洪法院以陈某、付乙姓名为关键词,通过人民法院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进行检索后发现,陈某和付乙均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陈某起诉频次为7,案由均为民间借贷,风险等级为1;付乙起诉频次为28,案由均为民间借贷,风险等级为5。泗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陈某与案外人付乙均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其二人的放贷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情形的,故陈某与付甲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2027-11-29 阅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