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床住院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陈师傅 2025年09月26日 阅读 (5)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根据住院期间的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认定受害人存在“挂床”现象。

毛某己与李某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根据住院期间的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认定受害人存在“挂床”现象?

案件索引

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申1221号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8日21时10分,被告李某强驾驶重型货车,沿河南省许昌市西环路行驶至河南省许昌市时,与原告毛某己骑三轮车相撞,导致原告毛某己受伤且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毛某己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毛某己被送往医院救治。

被告李某强驾驶的重型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许昌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

毛某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2387.53元。

法院裁判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毛某己主张的医疗费如何认定问题。原告提交的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显示,原告在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间无治疗记录,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2月3日期间无治疗记录,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3月1日(出院)期间无治疗记录,本院认定原告住院天数为29天,原告的医疗费为49649.53元。故作出(2021)豫1002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毛某己各项损失共计26355.26元、返还被告李某强20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毛俊已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住院期间的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显示内容认为,上诉人在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间、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2月3日期间、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无任何用药和治疗记录,认为上诉人存在挂床现象。这一认定安全违背客观事实。一、医嘱单不是患者是否用药、所月何药的凭据。二、住院期间医院给患者的一日清单更能准确反映录上诉人自住院到出院期间的治疗用药情况,不存在挂床现象。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支持上诉人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上诉人毛俊已是否存在挂床问题。“挂床”并非法律专业术语,但一般认为,住院治疗期间,连续三天以上无用药治疗记录就可称为挂床。上诉人毛俊已在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日间、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2月3日间、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3月1日(出院)间无治疗记录,一审法院认定其“挂床”并不支持其相关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故作出(2021)豫10民终391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毛俊已不服,申请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毛某己是否存在“挂床”的事由。毛某己称其保存着住院期间的的一日清单,清楚记录毛某己自住院到出院期间的治疗用药情况。但从其在一、二审中所提交的住院期间的清单和在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所提交的材料,均不能显示其在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日间、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2月3日间以及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3月1日(出院)间存在治疗记录,故一、二审判决对上述期间认定为“挂床”并不支持其相关诉讼请求亦无不当。故作出(2022)豫民申1221号民事裁定:驳回毛某己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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