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人注意
发现并举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兵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师市工作实际,印发《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本办法内容共六章。第一章为“总则”,对举报奖励工作职责、适用范围、资金来源等作出规定;第二章为“奖励范围和标准”,对违法行为、群众举报途径、参与奖励条件等作出规定;第三章为“奖励标准”,对奖励档次、认定标准等作出规定;第四章为“奖励程序”,对奖励认定、通知、领取、发放等工作流程作出规定;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对保密管理、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责任等作出规定;第六章为附则,对细则解释等作出规定。
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或符合《兵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办法》中属于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1万元;举报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移送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或符合《兵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办法》中属于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5000元;及时向师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经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决定,认定为提供的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奖励1万元。
此外,举报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①按照行政决定书的处罚额度给予举报人奖励。处罚1万以下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00元;处罚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励500元;处罚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励1000元;处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00元;处罚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
②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奖励2000元;实施查封、扣押的,奖励1000元。
③作出撤销、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奖励5000元;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奖励2000元。
④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的,奖励200元。
⑤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奖励200元。
⑥逾期或拒不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或师市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的,奖励500元。(“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举报途径
①电话举报:0993-2068559
②网络举报:生态环境部官网“生态环境网络投诉举报”
③微信举报: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
⑤来信来访举报
⑥其他举报方式
师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石河子市北三东路1号党政服务中心10701室),邮编:832000